管教霸凌教評會僅停聘教師 高市教育局退回重審以解聘為方向
【商務時報 鄭明秀/高雄報導】由於近期有教師管教有「言語霸凌」、「肢體霸凌」的長期現象,導致多位學生在身心科診斷出恐慌、做惡夢、憂鬱症等症狀,教育局表示,依教師法14條及15條,已多次要求學校務必依法解聘教師,並依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,請學校重新召開教評會審議,但教評會仍做出不通過解聘該教師的決定,教育局將提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,並追究學校行政責任。
「某國小教師不當管教調查案件,教評會應依教師法14條及15條審議解聘該師」一案,高雄市政府表示,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,在接獲陳情第一時間,即啟動府級霸凌調查程序,督導學校依法停聘涉案教師三個月並展開調查。
調查委員包含律師、兒少精神科醫生、校方教師,以及家長代表。由於申訴對象年紀尚小,身心發展仍未成熟,而老師的教導確實有長期「言語霸凌」、「肢體霸凌」的現象,導致多位學生在身心科診斷出恐慌、做惡夢、憂鬱症等。調查報告也提到「該師對學生展現暴力,程度已達涉犯刑法強制、羞辱之行為」,「長期漠視疏忽學生之身心基本需求與照顧,讓幾乎無自理能力學生須獨自面對困境」,「長期以恐嚇方式管教,造成學生極大之恐懼與價值觀混淆」,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,判定該師確有霸凌事實,且行為重大應予解聘。
教育局表示,已多次依調查結果要求校方,務必符合《教師法》及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》規定,並發文申明調查結果均顯示教師有霸凌之情事,應回歸《教師法第14條及第15條》立法意旨,衡酌教師有霸凌學生行為經認定屬實者,及造成被害人身心侵害之影響程度,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一定比例人員出席及審議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,予以解聘。
教育局說,學校5月21日第一次召開教評會時,調查委員也受邀列席說明調查過程及結果,但教評會仍做出不通過該師解聘之決定,明顯與調查結果內容相悖。教育局依《教師法第26條第2項》之規定,退回教評會決定,並要求學校重新開會審議。教育局強調,若學校的復議結果仍與調查報告建議解聘不符,將依法提教育局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,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。